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2014-05-05
文:网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我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驻川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党政机关经费预算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资产配置预算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科学、完整编制采购预算,确保应编尽编,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专家论证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通用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对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积极支持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进行的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避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行为。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格按标准报销差旅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回本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严控因公出访总量和因公出访经费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实行因公出国(境)任务与经费预算安排的联动审核控制机制,结合经费预算总控制数核定各单位年度因公出国人员控制数。组织、外专等部门组织的培训项目纳入各单位年度因公出国人员控制数。严格控制出国培训和跨地区跨部门团组规模,不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出访次数、出访国家、在外天数、出访团组人数等限量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省外事侨务办会同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对全省范围内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派员单位严格按财政部标准审核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对超标准预算安排境外交通、食宿费用的团组不予审批。对外赠送和收受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出访期间,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统筹管理制度。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和超出因公出国(境)经费标准的出访团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并按规定公开。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严格按照服务外交外事、友好对等、服务地方开放、务实节俭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事前预算、事后决算管理,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投资促进、公务接待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铺张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加强工作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所有类型和用途车辆全部纳入车辆编制,不同类型车辆不得混用编制,严格按照车辆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市(州)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分别由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省上下达的编制数内核定。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各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和增减情况、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情况(配备更新车辆的品牌型号、排气量、车价、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座位数、购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车身颜色等),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通过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使用状况,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统筹安排购车预算。

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分别由省、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编制及购车资金来源、拟购车辆标准等情况,出具同意购置或者更新的批文,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依据批文办理资金支付和车辆采购。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排气量、价格等标准,不得购置豪华汽车。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当从严控制和审批。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严禁对公务用车在原出厂标准配置基础上进行豪华装饰。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认真落实公务用车统一调度、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使用公示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加快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