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不能出示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不予验收;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及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通报制度等
为提高我国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对地质资料汇交作出了多项新的规定。
主要内容为:一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必须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二是凡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项目成果评审符合验收条件后,在正式印发项目验收意见前,项目下达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并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对不能出示《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不予验收,并不允许其承担新的项目。凡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允许出资人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但要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书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出具委托书。凡不能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予批准出资人申请新的地质工作项目。
三是全面掌握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下达单位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同时按地质资料汇交规定抄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行政许可机关应将项目批准情况同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转交相关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按照监管平台信息接收地质资料,并将未按时提交地质资料的信息反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除按有关规定的细目汇交外,还须汇交探区(区块)内的物化探成果报告、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和储量计算报告等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勘查(察)形成的地质资料,凡部没有规定汇交标准的,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省的相关标准、行业规范,细化汇交要求。规范和严格地质资料汇交标准和质量。
五是规范地质资料汇交和转送程序。全国性的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并转送相关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汇交管理并及时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凡经过行政许可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转送;凡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由工作范围面积较大的省(区、市)负责接收和转送;有争议的由部裁决。
六是切实抓好地质资料补交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欠交地质资料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欠交情况,制定详细的清欠工作计划并于2010年4月底前报部。要按照清欠工作计划下达地质资料催交通知书,明确应交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和时间要求。汇交人要按照地质资料催交通知书完成地质资料补交工作。完成清欠工作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形成总结报告于2011年3月底前报部。部将对清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七是严格执法,加大对地质资料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通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欠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予以通报。凡无特殊原因拒不补交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第质资料及馆藏机构凡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凡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对不能出示《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项目不予验收并不允许该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新的项目;凡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不能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予批准出资人申请新的地质工作项目。
《通知》还就加强对地质资料的领导、建立地质资料汇交共同责任机制、创新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加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作出要求。(记者 丁全利)